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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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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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发行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甲方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查询、退出登记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甲方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
(二)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乙方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的甲方债券托管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三)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五)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经有权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做出修改或补充,并予公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
(三)在甲方违反乙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及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向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三)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资料以及甲方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需要获取甲方证券持有人名册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与其无关的甲方登记数据资料。
第三章 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
第八条 如果甲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且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方应当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协议。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协议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