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版住宅物业)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版住宅物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区/县乡/镇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宅:
  高层
元/月平方米;
  多层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