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甲方(建设单位):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至:东至:
南至:西至:北至:
  其他:

  第二条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位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1、装修管理。
  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1、

  2、
  3、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
元/月平方米
  (2)写字楼:元/月平方米
  (3)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