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气合同

供气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气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用气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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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
;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为;燃气供应站的地址为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方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时止;或者
  (二)供气质量
  1.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方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3.供气方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衡;或者。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需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